本文作者:peiziseo

挪用超2亿基金财产,国鹏投资总经理杨保龙被终身市场禁入

peiziseo 2024-08-09 22:00:10 36 抢沙发
挪用超2亿基金财产,国鹏投资总经理杨保龙被终身市场禁入摘要: ...

挪用超2亿元基金财产!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鹏投资”)总经理杨保龙被罚款9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8月8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国鹏投资为旗下私募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挪用基金财产、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北京证监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保龙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万元的罚款。

同时,北京证监局强调,鉴于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侵害众多投资者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杨保龙是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对杨保龙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证监局曾在2021年11月11日向国鹏投资下发过一份罚单。因相同的违规事项,北京证监局对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万元罚款。同时,对于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北京证监局彼时表示将另行依法处理。

中基协资料显示,国鹏投资成立于2016年11月,公司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1亿元。澎湃新闻注意到,国鹏投资已于2020年8月21日注销了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原因为“协会注销”。

存在三项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国鹏投资是国鹏鼎盛契约型私募基金、国鹏鼎盛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统称“国鹏鼎盛基金”)的管理人。国鹏投资在国鹏鼎盛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据披露,2018年2月23日,国鹏投资管理的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宁波公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公佑”)成立,主要投资方向为拟从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曜瞿如网络”)受让其所持有的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跃网络”)部分股权。

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出资2.7396亿元。因国鹏鼎盛基金尚未募集完毕,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青岛圆融国鹏盛世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统称“国鹏盛世基金”)代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支付出资款2.7396亿元。

国鹏投资于2019年4月出具的《国鹏鼎盛、鼎盛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国鹏鼎盛基金通过持有宁波公佑的份额,间接持有盛跃网络1.06%的股份。

北京证监局认为,国鹏盛世基金上述代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支付出资款的行为,不符合国鹏盛世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国鹏投资将其他基金的财产用于国鹏鼎盛基金的投资活动,属于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的行为。

二,挪用基金财产。国鹏鼎盛基金完成募资后,国鹏投资将国鹏鼎盛基金银行账户中的2.7169亿元转至关联公司天津铭正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坤微盛世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其中,有5182万元资金转至国鹏盛世基金银行账户,剩余2.1987亿元资金最终转至柳州市汇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以及若干自然人的银行账户。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2.1987亿元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鹏鼎盛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被国鹏投资挪作他用。

三,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北京证监局表示,国鹏投资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国鹏鼎盛基金的托管人,未尽到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

被终身市场禁入

北京证监局指出,国鹏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杨保龙时任国鹏投资总经理,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未能履行其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的职责,组织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最终,北京证监局决定就国鹏投资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对杨保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对杨保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行为,对杨保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综合上述三项违法事实,对杨保龙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万元的罚款。

北京证监局表示,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侵害众多投资者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杨保龙是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杨保龙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北京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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