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peiziseo

私家车注册“顺风车”接单时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peiziseo 2024-12-20 08:10:04 7 抢沙发
私家车注册“顺风车”接单时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摘要: ...

私家车主注册“顺风车”,接单时发生事故,因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又未按约定通知保险公司,须自行承担责任——江苏法院网日前披露一起责任纠纷案详情,私家车主被判赔偿事故伤者医疗费17万余元。

去年12月22日,平某搭载一名乘客,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磨头镇大江线行驶时与丁某驾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丁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无责。

平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因保险公司拒赔商业三者险,丁某诉至如皋法院,要求平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计171811.37元。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照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性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考虑因素包含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的商业保单载明其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该性质的车辆,服务对象一般为家人、朋友等与车主有特定关系的人,而事故发生前两个多月,平某在顺风车平台接单184单并收取费用,且行驶路线不固定、区域跨度大,显然有别于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顺风车形式。综合考虑其出行目的、行驶路线、收费情况以及车辆作为顺风车的出行频率,其行为明显超越私家车出行以“家庭自用”为目的、顺路搭载他人的范畴,更接近营运车辆的有偿载客服务,客观上显著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同时,平某无证据证明已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已履行了对保险条款的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有权依据条款拒赔。综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法院判决平某赔偿原告171811.37元。

法官表示,家用轿车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通常选择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而非“营运”,但不少车主在顺风车平台注册,在路程中接单并收取费用,顺路搭载乘客并收费的情形即视为营运,不限于发生事故时这一单是否完成、是否已实际收费,应综合考虑出行目的、行驶路线、收费情况以及车辆作为顺风车的出行频率等进行评价。私家车主若经常在平台接单,投保时就应向保险公司说明,视作营运车辆投保。

随着网约车的普及,大量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接单,但往往未通知投保公司以便其调整保费和保险责任,载客发生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的事时有发生。

2022年5月,浙江嘉兴的赵某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商业险,其中约定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9.09万元,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如车辆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从而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当年11月,赵某注册为网约车司机,此后多次接单。去年7月,赵某在驾车接单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碰撞,自己和乘客受伤,车辆受损,因保险公司拒赔诉至嘉兴南湖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财险合同中,营运机动车辆的危险系数明显大于非营运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标准更高。赵某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投保,投保后持续在网约车平台接单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案涉事故发生时也在接单,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同时,保险条款中涉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已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赵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并在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电子签名,免责条款经其确认。据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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