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八年来,告诫制度有效发挥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积极作用,避免小错酿成大恶,体现出公安系统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积极态度和执行力度。
但是,各地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不一致,造成告诫制度在不同地区的执行存在一定差异。此次《意见》的出台,对告诫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具体实施等各方面都进行了统一的细化完善。
具体来看,《意见》对告诫适用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提出了五种“一般应当”出具告诫的情形和五种不能用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尽可能做到简约规范,便于有关部门的日常执法操作。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不是公安机关一家之事,多部门积极配合,才能形成合力。《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教育、民政、卫健、妇联等八个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尤其是强化了包括告诫与强制报告、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衔接,有利于形成干预合力,进一步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亲友、邻居的证言在内的8类证据,也是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
证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基础,哪些可以作为家暴证据加以采纳,以往基层工作人员在实务中难以把握,此次《意见》则为家暴的证据认定提供了标准化的规范和指导。这无疑能对那些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等不法行为的施害者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也为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提供了更多的底气。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违法侵权行为,不仅危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个别极端案件、恶性案件的源头就是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未能得到及时的干预和化解,结果逐步激化、升级;如果有关方面能及时介入,发挥告诫制度预防和制止家暴的作用,相信很多案件是有机会避免的。
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用好告诫制度,主动预防、积极干预,把家庭、婚恋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有利于更好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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